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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殡葬惠民实施办法

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17-09-13 11:01:21 阅读: 次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潭政办发〔2017〕50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潭市殡葬惠民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殡葬惠民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8日 湘潭市殡葬惠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深化殡葬改革,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丧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惠民政策实施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惠民政策的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惠民保障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依法进行监督;各级发改部门负责基本殡葬服务价格核定与监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保信息查询和核定。 第三条 保障对象及免费(优惠)服务项目: 一般保障对象:死亡后按殡葬管理规定实行火葬、未享有国家或单位丧葬费补助的湘潭市户籍居民,以及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 特殊保障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贫困重点优抚对象、百岁老人、实行火化的农村居民。 服务免费项目: (一)遗体接运费; (二)72小时遗体冷藏费; (三)遗体火化费; (四)普通卫生纸棺费; (五)500元的骨灰盒费; (六)一年的骨灰寄存费。 特殊保障对象在享受免费服务项目的同时,还可以享受由湘潭市各陵园提供的免费生态安葬位置,或优先购买低价墓穴(价格3000元以内)、骨灰格位(价格1000元以内)。 第四条 办理程序: (一)符合条件规定的对象死亡后,由其亲属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经办人)到死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免费申请手续,按要求如实填写《湘潭市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保障申请表》(附件1,表格可到市民政局网站下载或到各地街道、乡镇领取)。经办人申请时须出具:经办人身份证、死者身份证、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免费对象有效证明(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明、社保信息查询证明)。 (二)申请表一式三份,民政部门审核盖章后有效,一份由民政部门留档,一份由经办人自己留存,一份由经办人连同其他相关材料出具给殡仪馆,在结算殡葬费用时由殡仪馆直接减免相关费用。 (三)单项基本服务费用少于补助标准的,据实补助,超出补助标准的部分,由丧属自理。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所产生的遗体处理费用由尸体发现地财政全额负担。 (四)在异地死亡并在死亡地火化的,经办人先付费,后凭有效票据和相关手续材料到殡仪馆报销。 (五)特殊保障对象需要使用免费节地生态安葬位置或购买低价墓穴、骨灰格位的,可凭已经相关部门核准的《湘潭市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保障申请表》,向湘潭市民政局提出申请(附件2),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或购买。 第五条 各县市区(园区、示范区)要对实行火化的农村居民进行奖补(奖补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要将殡葬惠民、奖补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经费足额、及时划拨到位。 全市各陵园必须按墓穴总量10%的标准,成片区的建设价格低于3000元/座的低价墓穴。 殡葬惠民费用由殡仪馆每半年与各地民政部门据实结算。 第六条 各地民政部门和殡仪馆应当建立殡葬惠民档案。 第七条 殡葬惠民审核机关和申请受理单位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工本费,也不得附加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享受殡葬惠民保障对象的亲属采取伪造等手段骗取优惠的,由殡葬管理机关进行批评教育,并追缴免除的殡葬服务费用;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从事殡葬惠民保障管理审批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给不符合殡葬惠民条件的对象出具虚假证明、签署同意享受惠民政策意见的; (二)对符合惠民政策条件对象的亲属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 (三)其他违反殡葬管理服务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湘潭市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实施办法》(潭政办发〔20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湘潭市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保障申请表 2. 湘潭市城乡居民(特殊)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