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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17-09-13 11:02:39 阅读: 次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 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型企业、高等院校,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日 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l3〕23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4〕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 广大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深化全社会对殡葬改革重要性的认识,抵制丧葬陋俗,大兴勤俭节约之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市火化率低、骨灰装棺再葬问题突出,乱埋乱葬、非法墓地、滥占耕地现象严重,浪费了大量自然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丧葬陋俗死灰复燃,在城市街头搭灵堂办丧事的情况很普遍,封建迷信活动重新抬头;重殓厚葬之风盛行,盲目攀比、奢侈浪费现象滋生蔓延,加重了群众负担;少数党员、干部甚至个别领导干部利用丧事活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这些现象亟需整治。 全市党员、干部要站在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和省市精神,做殡葬改革的实践者、组织者和推动者,这既是对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也是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条件,对移风易俗、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推动文明节俭治丧、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加强党风政风建设、树立党和政府良好形象,解决人口增长与资源环境矛盾、造福当代和子孙后代、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完善政策措施,深入宣传贯彻中央、省、市推动殡葬改革有关文件精神,逐步形成党员和干部带头、广大群众参与、全社会共同推动的殡葬改革良好局面。 二、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在推动殡葬改革中的带头作用 (一)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树立时代风尚。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要在殡仪馆或合适场所集中办理丧事活动,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沿街游丧、抛撒纸钱、燃放鞭炮、焚烧祭品。采用佩戴黑纱白花、播放哀乐、发放生平等方式哀悼逝者,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对于逝者生前有丧事从简愿望或要求的,家属、亲友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   (二)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不得将遗体土葬。火化后的骨灰应当安放在公墓或骨灰安放设施内,提倡采取壁葬、树葬、花葬、草坪葬、撒散等少占或不占地的生态节地葬法,倡导墓碑平卧式、小型化、艺术化,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未建公墓的地方,应选择荒山瘠地集中安葬;不得乱埋乱葬,不得修建大墓、豪华墓,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在殡葬设施建设、遗体处理、遗物焚烧、骨灰(遗体)安葬等方面,树立绿色低碳理念,注重节能减排,保护环境。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   (三)带头文明低碳祭扫,传承先进文化。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祭奠、低碳祭扫,主动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经典诵读等方式缅怀故人,弘扬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文化,不得在禁火期、禁火区焚烧纸钱、燃放鞭炮。积极倡导和参与社区公祭、集体共祭、网络祭扫等现代追思活动,带头祭扫先烈,带领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   (四)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弘扬新风正气。党员、干部要积极主动宣传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提倡厚养薄葬理念,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文明新风。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积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要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决不允许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 三、努力提升推动殡葬改革的服务保障能力 (一)加快推进殡葬服务体系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和完善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明确殡葬改革的目标任务和方法步骤,重点是完善殡仪馆、治丧场所、城乡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服务便捷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网络。 (二)建立健全殡葬救助制度和惠民殡葬政策。各级各部门要在落实已有惠民殡葬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惠民范围,增加服务项目,提高保障标准,逐步从重点救助对象扩大到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从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延伸扩展到奖补生态安葬方式,力争到2020年,全面建立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制度。 (三)不断强化殡葬监管和行风建设。要制定公平公正的行业政策,加强殡葬服务、骨灰安葬、土葬改革、移风易俗、清明祭扫和环境保护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临街搭棚治丧、乱埋乱葬、修建大墓豪华墓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禁止建造坟墓地区按规定开展无坟化治理。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对殡葬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动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加强殡葬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四)建立完善殡葬事业公共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殡葬事业的投入,建立健全殡葬经费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殡葬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建设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殡葬救助和惠民制度;林业、水利部门要对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区域范围内的植树造林和水土保持进行资助。各地要将城乡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农村公益性公墓纳入城市发展规划、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采取财政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必要的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 四、强力推动殡葬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全面深化殡葬改革作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党风政风建设、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目标管理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和奖惩办法,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部门职责。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要注意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加强教育管理,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在办理丧事活动中的违纪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鼓励殡葬改革的服务收费机制,严肃查处殡葬服务单位违规收费行为;宣传、文明办等部门要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将殡葬工作纳入文明单位创建内容;城管执法部门要坚决制止城区违规搭棚治丧等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办理丧事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要加大对乱埋乱葬、毁田毁林造坟等行为的治理;财政部门要根据殡葬事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资金,引导建立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多元投入机制,加强殡葬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死亡人员相关信息登记工作,对未火化的死亡人员进行标注,规范丧葬费用、死亡抚恤金的发放程序;民族宗教部门要规范寺庙、宗教人士的丧葬活动,严格按照殡葬法规开展追思、亡灵超度等哀悼活动;卫生计生部门要规范住院死亡人员遗体处理程序,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遗体管理和接运工作;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丧葬用品制造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对虚假宣传和炒买炒卖墓穴、骨灰存放格位,不凭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预售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环保部门要加大对殡葬服务单位环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推进生态环保殡葬;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监督殡葬服务等职能,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制止乱埋乱葬,加强殡葬服务市场监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基层党组织、村(居)委会以及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 (三)注重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深入宣传殡葬法规政策,宣传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的殡葬习俗和文化,普及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要大力开展殡葬宣传进单位、进社区、进家庭活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自觉性。要大力宣传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先进典型,传播正能量。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曝光负面案例,努力营造有利于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湘潭市殡葬改革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 湘潭市殡葬改革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为切实加强殡葬管理,加快推进殡葬改革,落实责任主体,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l3〕23号)、《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湘潭市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对殡葬改革工作实行责任追究,按照“分级负责” “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殡葬改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直各部门、各行业主要负责人和企业法人为本单位殡葬改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对殡葬改革工作实行责任追究的对象:在殡葬改革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有不作为、假作为、懒作为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县市区、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主要领导、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直接责任人。 三、凡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死亡后未实行火葬的,不得以单位及组织的名义发布讣告,同级和上下级机关不得送花圈,不得发放丧葬费、抚恤金。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责令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或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直接责任人向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其党政班子予以通报批评: 1.单位和主管部门对殡葬改革不重视、不支持,对其所属单位职工有违反殡葬改革行为不制止、不劝告,不做工作或工作不力,造成较大影响的; 2.依据《湘潭市殡葬管理办法》规定,不严格履职的相关职能部门; 3.弄虚作假,隐情不报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有关部门和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以党纪、政纪处分: 1.殡葬违法行为经殡葬改革执法部门查实后,单位领导不配合,仍不采取措施,任由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的; 2.给未实行火葬的遗属发放丧葬费、抚恤金,经查处后拒不改正的; 3.乡镇、村或单位,违反殡葬改革有关规定,经营非法墓地,或经清理后仍然接收棺葬和骨灰安葬的; 4.火化率未达标,有搭设灵棚治丧现象,单位殡葬改革目标管理考核连续3年未达标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相关人员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 1.社区未建立殡葬改革信息台账,未履行职责,造成所在社区居民偷运遗体土葬或搭设灵堂治丧,一年内累计达3起的; 2.违反规定,给未实行火葬的遗属发放丧葬费、抚恤金的; 3.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不响应殡葬改革号召,大办丧事搞封建迷信活动,对去世直系亲属不实行火葬的。 七、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违反殡葬改革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当事人相应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