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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湘乡市工商联总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湘乡市工商联总商会在湘乡的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依法资源组成的群众性具有福利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团结、协作、交流、服务”:即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遵守全国工商联章程,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素质,以振兴湘乡经济为己任, 团结协作,共谋发展,和谐共赢。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mobilegame365的业务领导,接受湘乡市民政局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的住所:湘乡市惜池路统一战线大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法规,提高在湘乡的非公经济人士的法制观念,自觉依法经营。

  (二)配合湘乡市人民政府开展正常的商务活动,为会员服务,并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帮助会员解决在经营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到为其排忧解难,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调解决矛盾纠纷,疏通经营渠道。

  (四)为会员及时反馈经济技术信息、市场行情,搜集和整理研究各行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帮助会员做好资金融通、人才培训,并努力为会员寻找项目合作伙伴。促进会员与工商企业的联系与合作,提高经济效益。

  (五)开展行业之间的各种活动,鼓励会员文明经商,诚实守信,讲究职业道德,发扬爱国、敬业、守法的精神。

  (六)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建立和谐团体。

  (七)鼓励会员积极创办实业,为振兴湘乡经济,促进湘乡经济发展多作贡献。

  第六条 商会的主要任务

  (一) 和谐共赢

  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行为,促进并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企业维权。促进会员团结一致,凝聚力量,使会员心连心、互助互利,和谐发展,实现共赢。

  (二) 专业培训

  有计划、系统的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培训和联谊交流活动,为企业培养人才开辟更广阔的空间。组织多种形式和内容的会议研讨、课题研究、学术报告,促进企业各项业务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攀升。

  (三) 交流合作

  1、广泛联系国内、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相关商会等组织和机构,组织会员广泛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间的交流、合作,加快发展。

  2、加强与相关行业、部门之间的互动合作,为会员提供多层次交流考察和各种形式的商业信息服务,开阔眼界,扩展思路。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各类活动,增进会员与各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3、加强湘乡相关行业和企业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为振兴湘乡经济做出贡献。

  4、走访会员企业单位,征求工作意见,了解会员企业经营情况,帮助排忧解难。

  (四)信息服务

  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管理、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传商会工作,推介会员产品和业务,及时向会员传达中央、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等方面的政策信息,报道会务工作动态,介绍湘乡政治经济社会动态,交流发展经验,指导会员企业开展各项相关业务。

  组织湘乡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在湘企业家成功发展经验,扩大影响,提高企业家和会员企业知名度。

  (五)反映呼声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及时收集整理会员意见建议,反映会员要求。同时,接受政府委托,开展行业调研,为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活动

  教育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加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承办市政府及上级工商联委托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七)招商引资

  商会要搭起经济发展的桥梁,成为两地对外宣传的重要窗口。要积极进行招商引资工作,为两地的发展尽职尽责,提供服务。

  (八)慈善事业

  扶弱济贫、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也还有因伤残致贫,因病返贫,以及鳏寡孤独等弱势群体,在这方面商会将教育和组织商会会员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积极参与慈善事业,扶弱济贫,奉献爱心。时机成熟的时候,商会将牵头组织一些慈善事业项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凡是在湘乡工作的企业界人士,同意商会章程并提出申请者,经商会同意并交纳会费,均可成为商会的正式会员。

  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从事企业产品生产、经营、服务和相关服务的法人企业。

  (二)个人会员:企业的经营者(含私营和个体工商户)、技术人才;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及其他相关人士。

  (三)荣誉会员:部分对商会建设给予大力支持,并做出积极贡献,愿意参与商会活动,同意入会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章程,愿意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会员的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举办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获得本商会提供的各项维权服务;

  (五)具有向本商会反映要求、提供建议和对本商会的工作进行批评、监督的权利;

  (六)享受本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承担本商会委托办理的工作和事项;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遵守本商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不交纳会费或不按商会要求参加本商会相关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湘乡市工商联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会;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行使理事会职权。

  (一)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报湘乡市工商联批准;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名誉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提名并出面聘请。

  (二)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制定商会年度工作计划;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由会长签发执行;

  (9)决定本会的一般性变更;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名誉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1、 召集并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2、 研究、讨论、部署商会重大工作事项;

  3、 研究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名誉会员。任免副秘书长。

  4、 吸收团体会员;

  5、 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6、决定对违纪会员和不履行职责的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的处理。

  7、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的使用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名誉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商会的住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荣誉付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一般为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的法人代表为会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根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拟制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按会长办公会议决议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人员,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负责考察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会费数额另见有关规定)

  (二)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成立监事会

  监事会由五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日常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收缴的会费在银行设立账户,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收支;经费开支实行会长“一支笔”审批制;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经费支出范围:

  (一)办公费(含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和商会会刊简报设计、印刷费等);

  (二)差旅费;

  (三)办公场地租赁费、水电费;

  (四)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

  (五)会务费(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秘书处工作会议,以及以商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六)商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七)商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八)与商会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湘乡市工商联备案。

  第四十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湘乡市工商联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常务理事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湘乡市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湘乡市工商联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湘乡市工商联总商会

  商会联络方式

  地址:湘乡市行政中心5楼

  邮编:411400

  电话:0731—56688916 传真:0731-56688916